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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依法不属于遗产房屋

2015-03-23 23:26:0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有时间上的特定性,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划定财产物质范围的时间点。之前产生的财产为遗产,之后产生的财产就不能称为遗产。

因此,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但是,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

同样,死亡抚恤金本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在精神上予以抚慰的补偿金,以死者的死亡作为发生原因的,或者说是以划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点之后产生的财产,是死者生前无意思表示无法预期和控制的财产,因此不应属于遗产的范围。

二、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有哪些

下列财产不属于遗产: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对国家所有资源或集体所有资源的使用权。

3、有关单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4、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财产。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三、死亡赔偿金需要偿还死者债务吗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死者(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偿还,应以其遗产价值为限。前面已经指出死亡赔偿金在被继承人死后才产生的,不具备遗产的法律特征,不应认定为遗产。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可以不必用此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法律也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愿意用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偿还其生前所负的债务,法律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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