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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生意借款属共同债务

2014-07-27 11:58: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骆志铭与卫华夫妇是朋友关系。2006年5月17日,卫华夫妇因生意缺少资金向骆志铭借款12万元,由卫华出具借据并口头承诺,如骆志铭要用钱需提前15天告知卫华夫妇。2007 年6月,骆志铭通知卫华夫妇要求归还借款,到期后卫华夫妇拖欠不还。2008年1月,卫华、冯遂香夫妇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冯遂香所有。12万元债务经骆志铭催索,卫华、冯遂香相互推诿,提出要以对方偿还为由拖欠不还。骆志铭则以该债务为卫华、冯遂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此借款是二被告婚续期间共同经商所借,应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二被告离婚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者。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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