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结婚实质要件的缺陷

2014-02-17 22:57:5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基本上是很完备的,涉及到双方自愿、法定婚龄、禁婚亲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等各个方面。然而,我觉得我国婚姻法有些规定还是不尽如人意。

首先,关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法律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而且是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是一厢情愿或勉强同意,也不是父母或第三人同意,还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没有婚姻障碍。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很注重。但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来说明如何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真的完全自愿,只有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时,法律才会出面保障当事人的自愿。所以,该条文相当于没有设置。

其次,关于禁婚亲。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所谓直系血亲,即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法律规定这些人之间禁止结婚,实际生活中这些人也不会产生相互结婚的念头,因为“乱伦”,也因为直系血亲之间更多的是亲情。法律上还有一类直系血亲,即拟制直系血亲。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继父母利用一起生活的特殊关系对不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逼婚的也不是没有,我认为他们之间缔结婚姻不符合我国长期以来的伦理道德。而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同辈分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同辈分的旁系血亲,如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与侄女,姑妈与侄子,舅父与外甥女,姨妈与外甥。这些人之间也是禁止结婚的。和直系血亲一样,我国也有拟制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拟制旁系血亲可否通婚的问题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亲属关系,即姻亲,包括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等直系姻亲和弟媳与大伯子、姐夫与小姨子等旁系姻亲。我国法律对这些人之间能否结婚也没有相关规定。

最后,关于禁止患有特定疾病者结婚。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患者;性病患者未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取决于婚姻的本质和婚姻关系的基本特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患有这些疾病的人结婚并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相反可能还可以降低社会照顾这些患者的成本。如果有人就愿意和患有这些疾病的患者结婚,愿意照顾他(她)的日常生活,我们为什么要去禁止呢?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