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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2014-03-14 14:56:3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如今,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并不能避免它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一)从事实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来看

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与1994年2月1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故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司法实践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同时事实婚姻由于缺乏登记程序,要证明一个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很复杂的,因而当事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是很困难的。具体表现在:

1、人身关系上,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当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请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财产继承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二)从事实婚姻对社会的影响来看

1、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对方和子女的健康,影响了家庭的幸福感,这种家庭往往是不稳定的,离婚的机率也比较高,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为国的人口素质,对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也是极大的挑战。

2、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优生甚至会转化为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重婚罪处理。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手续,逃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助长了早婚、包办婚姻、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和蔓延。对广大妇女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不利于合法婚姻的保护,已婚女被拐卖并不少见,对其男性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

3、由于事实她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致使相关部门难于对其计划生育实施有效监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人口大幅度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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