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昆明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重婚 > 正文

男子与原配未领证 养小三共筑爱巢被判重婚

2013-03-01 00:47: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男子家门口给小三安家露馅

男子朱某与妻子李红(化名)于1972年结婚共同生活(未进行婚姻注册登记),婚后生育有二男一女。2005年,年近半百的朱某为发展事业,前往山东承建工程,李红则在家养育子女。由于常年和妻子分居,事业有成的朱某很快发生了婚外情,爱上了一名比自己小近20岁的女子邹某。邹某明知朱某已经结婚,仍与其发展男女关系。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朱某与邹某以夫妻名义在山东省某县租房同居。

后来,朱某将邹某带回南昌,为了给邹某一个安稳的家,2011年1月8日,朱某与邹某在南昌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由于朱某之前与李红没有办理结婚证,朱某和邹某顺利地以夫妻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2011年9月,朱某与邹某以夫妻名义住进“爱巢”。这时,李红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奉劝丈夫放弃“小三”无果后,她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东窗事发后,朱某、邹某知道自己躲不过法律惩罚,遂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

男女均判重婚罪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有配偶又与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邹某明知朱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主审法官告表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最终,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朱某犯重婚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邹某犯重婚罪,判拘役五个月。

律师说法: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唐乐律师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唐律师表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针对此案,唐律师认为,朱某与妻子方玉珍1972年结婚共同生活,虽未进行婚姻注册登记,属于事实婚姻,朱某与邹某则属于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唐律师说,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