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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概念以及与“同居”的关系

2014-02-09 11:04:4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见,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或形成第二个婚姻关系或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前者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已构成,不问是否真正同居;后者只要双方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而不问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现实生活中,后者居多。因为前者的结婚登记手续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一般难以形成法律上的重婚,但也不排除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获得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很多,主要有:以夫妻名义购买房产或租赁房屋等方式进行同居的;以夫妻名义办理户口的;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致使群众以为是夫妻的。

根据我国刑法,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应依照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因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故不以重婚论处,当然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多是由于有配偶者的欺骗、隐瞒而造成的。对于缺乏重婚故意的无配偶者,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并不产生重婚罪的刑事后果。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原则最严重的破坏,坚持一夫一妻原则,必须禁止重婚。禁止重婚也是当代各国立法的通例。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罗马尼亚家庭法也规定:“已婚男子或女子不得再行结婚。”在亲属法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以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也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刑法上,追究重婚者的法律责任,也是当代许多国家所采取的作法。

(二)重婚与同居的关系

虽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是,为了正确地理解重婚,防止刑事打击面的扩大,我们必须把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格地区分开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违反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进行婚外同居生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通奸、姘居等形式。

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的名义,也不共同生活。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近年来,很多地区出现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但又与他人同居的现象。他们既不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是以秘书、表妹、保姆等对外相称,也就是社会上所称的“包二奶”、“养情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对此新《婚姻法》明确加以了禁止,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规定,改变了以前无法可依的情况,使得这一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了社会风气,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就是说法律只规制了同居关系中的姘居(以上所言“同居”,仅指“姘居”,不包括“通奸”),而没有规定同居中的通奸。因此,通奸只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法律则不予过问。

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两者并列于一部法律之中,说明它们存在本质区别。重婚行为如果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就构成重婚罪。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不是犯罪行为,所以分清两者的界限尤其是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的区别,对认定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说来,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事实重婚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事实上的重婚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此特征。同时,应当明确传统意义上的姘居行为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具体情形,已为新《婚姻法》所明令禁止。通奸和姘居与事实重婚罪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长期通奸形成了公开同居关系的,就构成姘居,如果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发展成为事实上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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