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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未生效又登记结婚犯重婚罪

2014-04-19 23:44: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男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又匆忙跟另一女子登记结婚,济阳县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2年1月26日,被告人吴某与济南市某区的冯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吴某以与冯某某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07年11月10日作出离婚判决,并在向吴某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时告知其判决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当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在判决书未生效的情况下,持法院判决书又与该区一村民刘某某去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7年9月,袁某向房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卢某离婚,由于卢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应诉文书,当年12月,法院以卢某缺席开庭的形式判决准予袁某与卢某离婚,并于12月19日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离婚判决书。12月27日,法院直接向袁某送达离婚判决书及针对卢某的送达公告,同时依法告知袁某:法院直接送达的判决文书,经过15日上诉期间后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告送达的判决文书,公告期间为60日,另加15日上诉期间,判决书方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针对卢某的送达,从2007年12月19日公告后经过75天至2008年3月4日公告及上诉期届满,离婚判决最终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虽然如实告之了判决生效时间,但是袁某却在自己单方上诉期届满后,于2008年1月17日即于另一女子罗某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而此时其与卢某的婚姻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随后,卢某得知法院虽已判决准予其与袁某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袁某已与罗某登记结婚的这一实际情况后,卢某于2008年2月29日向法院控告袁某犯重婚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袁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鉴于卢某在上诉期内未对离婚判决提起上诉,诉讼中离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重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依法对袁某作出了犯重婚罪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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