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设工程的主要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2014-03-04 00:28: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一)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1、《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已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共8章85条。在资质、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相关规定;
2、《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已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共23章428条。分则部分专列《建设工程合同》一章,对《建筑法》有关建设工程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3、《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68条。该法对招标投标行为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取消了议标,并对中标无效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4、国务院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2月10日颁布并实施。条例是《建筑法》第一个配套法规,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5、国务院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实施,是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
6、财政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并实施,是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行政规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1、关于合同效力: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
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2、关于合同的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3、关于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4、关于工程期限问题: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
☆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6、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7、生效时间:
△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说明:1、以上打“☆”者共16条均与工程造价有关,与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是重点条款;
2、以上打“△”者共15条均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难点条款。
3、以上打“☆”和“△”者共8条,既是重点,又是难点,需要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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