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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设工程的主要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2014-03-04 00:28: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1、《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已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共8章85条。在资质、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相关规定;

2、《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已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共23章428条。分则部分专列《建设工程合同》一章,对《建筑法》有关建设工程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3、《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68条。该法对招标投标行为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取消了议标,并对中标无效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4、国务院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2月10日颁布并实施。条例是《建筑法》第一个配套法规,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5、国务院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实施,是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

6、财政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并实施,是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行政规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1、关于合同效力: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

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2、关于合同的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3、关于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4、关于工程期限问题: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

☆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6、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7、生效时间:

△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说明:1、以上打“☆”者共16条均与工程造价有关,与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是重点条款;

2、以上打“△”者共15条均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难点条款。

3、以上打“☆”和“△”者共8条,既是重点,又是难点,需要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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