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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并配备相应法务人员

2014-03-17 14:57:4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由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合同额通常较大,施工合同的条款很多,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生产周期长,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过程相对复杂,与其他许多行业相比,建筑企业被非法侵害或有可能违法的机率往往较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如果建筑企业不知法、不懂法或不守法,就很有可能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或是因其某些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此外,除大型建筑企业基本配备了法务人员外,国内众多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许多建筑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提高自我维权能力的重要性,法务工作意识淡薄,缺少应有的企业法务人员及工作机构,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中缺少必要的法务研究程序,往往把法务工作单纯理解为法律诉讼,一旦出现了法律纠纷,通常只能是临时聘请律师进行事后补救,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些建筑企业虽然外聘律师提供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但外聘律师的精力十分有限,而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律师不可能随叫随到。

此外,外聘律师由于专业所限,所接触的建筑企业事务有限,能够提供全方位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很少。因此,上规模的建筑企业都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并配备相应法务人员,并鼓励上述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以及其他涉及财务、工程方面的执业资格(包括会计证、造价工程师、招标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以更加方便开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法务建设,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共同下发了《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提高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

建筑企业法务部门及相应法务人员主要应提供以下三方面的法律服务: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为领导决策及日常生产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二是进行合同管理,加强合同风险的事前防范;三是代理建筑企业办理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建筑企业配备法务人员的好处不仅仅是节约了律师费用,更重要的是得以通过法务人员的日常工作来尽量减少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减少风险就少增加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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