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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发包及法律后果

2014-10-25 10:41:46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肢解发包是什么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对于什么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3.2款和24.2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制定类似地方性法规的有湖南、辽宁、黑龙江、贵阳、深圳、沈阳、哈尔滨等省市,但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8条与上述规定不同,规定“发包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了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定义,详细来说,“工程项目也称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和相应的综合概(预)算书,竣工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如高等院校的综合教学楼等。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具有独立设计的施工图和相应的概(预)算书,能够独立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使用效益的工程。如土建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暖卫工程,通风工程等。

二、肢解发包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意向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称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其中《条例》第55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3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总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处罚是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第15条规定:“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第17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三)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第34条规定:“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第31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条例》不一致的,实践中应以效力等级较高的《条例》为准。

肢解发包除可能导致业主受到的不利后果外,所造成的质量及工期延误等损失应由业主和承担被肢解工程的承包商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商一般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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