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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证据的审查问题

2015-01-17 12:02:4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索赔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对收集的索赔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索赔事项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明力,进而得出结论的活动。索赔证据的审查判断是索赔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是证明索赔成立的决定性步骤。索赔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以书证形式出现的索赔证据是否为原件

所谓书证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将有关的内容予以记载而做成的原始文本。一般来说,由文件制作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文件是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之所以强调证据的原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书证内容发生错误,从而影响对事实的认定。除非对方确认,否则无法提供书证的原件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原件的重要性。基于原件的上述特点,执有原件的一方可以有效避免证据被他人篡改或伪造,从而使自己处于有利的法律地位。

索赔证据原件的数量不一定只有一份,事实上,施工合同、工程签证、检验报告等书证均存在数份原件,通常由相关各方分别执有一份,政府相关部门也可能保存有原件。鉴于施工单位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施工单位在书证制作时应尽量采取多份原件的方式,以保证自己能获得一份书证原件。若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获得书证原件,则应要求原件的执有者提供一份书证复印件,同时要求原件执有者在复印件上注明证据原件由其保管,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由原件执有者签字盖章,以此方式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审查索赔证据形式上的证明力

索赔证据必须具备一定形式上的条件,才能具有最佳的证明力,否则将不具有证明力或证明力很小,以下就不同类别的索赔证据需具备的形式上的条件说明如下:

(1)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例如: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签字盖章,合同书应由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依法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否则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过备案的中标施工合同与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施工过程资料文件、会议纪要及来往函件。

法律对该类文件没有形式上的强制性规定,但各地政府一般均规定了施工过程资料文件的格式,如深圳市建设局与深圳市档案局于2006年4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深圳版)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形成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和归档文件时,必须统一采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深圳版)》。这类统一用表格式由于政府部门的推广而成为地方的惯例,因此,凡在统一用表中有相应规定的,相关资料文件应符合统一用表的实质性的形式要求,特别是文件资料应由哪些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的形式要求。合同文件中如有关于相关人员授权范围的约定,则文件资料的签字人应具有相应的授权,合同文件中如规定需加盖某一印章的,应注意在授权人签字的同时加盖相应印章。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或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缺乏形式上的证明力,施工单位应及时索取书面确认证据。

施工单位制作的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以及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旬报、月报等文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工程中的技术鉴定报告应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或合同中约定的鉴定机构完成。

现场气象记录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应作记录,并请监理工程师签证。

会议纪要应由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与会议签到簿一并保存。

往来函件应注意签收,邮寄的信函应同时保存信封,因为信封上的邮戳记载着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起证明作用。

(3)工程照片、录像。工程照片和录像应注意保存底片,并最好取得合同另一方或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另外,在照片、录像中出现对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图像也可增强证明力。

(4)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报表及往来凭证。应符合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求。

(5)市场行情资料。官方的工程信息价应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刊物形式定期公布的价格为准,生产单位发布的产品市场价格应有生产单位的签字盖章等。

(6)政策法规文件。法规不需要证明,而政策文件则应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盖章签发的原件或取得刊登该政策文件的政府公报。

以上是各类索赔证据形式上的通常要求,因合同条件及索赔具体情况的不同,对索赔证据形式的要求也可能不同,应在审查索赔证据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审查索赔证据的关联性

审查索赔证据的关联性,指审查证据内容与待证明的索赔事项是否存在某种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反映索赔的有关事实。在实践中,工程施工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文件资料,但并不是所有的文件资料均与索赔事项有关,不加分析地提供反而无法突出重点,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反索赔的发生,因此审查索赔证据的关联性也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证据与索赔事项的联系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不仅有因与果、直接与间接之分,而且有内部与外部之别,所以索赔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在全面了解索赔事项所涉的法律、技术、经济因素基础上运用逻辑方法在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

4、审查索赔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索赔目标的要求

确定了索赔证据的关联性后,还应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索赔目标的要求,其内容是否存在歧义、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之处。例如,施工签证是工程索赔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但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签证过程中往往做出附加条件的签证,即在承认签证的部分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又否定了部分签证的内容或提出相反的要求,此时就需仔细审查证据内容是否可以支持索赔的主张,必要时根据证据的内容调整索赔的要求或放弃索赔,以避免因提供的证据不足或提供对已不利的证据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审查索赔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在对索赔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后,还应对支持同一索赔的全部证据进行总体审查,审查全部证据是否达到以下要求:(1)全部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索赔事项相关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2)证据之间、证据与索赔事项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或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总之,索赔证据的审查是一个极其专业的工作,以上论述的仅是审查索赔证据的一般要求,实践中应综合运用各种理论(如形式逻辑)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以最大限度发挥索赔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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