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转包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4-02-02 23:35: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一)相关法律规定
1、建筑法第28、29、67条
2、合同法第272条
3、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78条
(二)法律禁止的行为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主要是指总承包单位,也可以是与建设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单位(根据29条规定似乎不包括承包单位,但根据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是包括承包单位的)。强调的是禁止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可以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
2、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其本质同上款。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强调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例外内容见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4、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三)法律允许的行为
1、总承包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条件是:1)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可以分包的,无须建设单位认可;2)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四)分包的范围
1、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2、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六条)
3、合同法第272条: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
(五)相关概念
1、转包: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总包单位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单位
3)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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