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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界定的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

2014-02-22 00:17:4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违法分包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由此可以判断,违法分包指的是违反《合同法》、《建筑法》等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已经分包再分包的行为。

二、非法转包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由此转包行为较好判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二是以分包的名义肢解,分别转包给他人。肢解分包并非违法分包,而是非法转包,这一点定性对于下面危害的分析十分重要,而且对于非法转包,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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