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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和转包的发票开具和税款计算的实际操作

2014-03-10 20:55: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举例说明。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0年1月承包了某单位两栋办公楼的建筑工程,各2000万元,A企业将其中的一栋楼分包给B企业,价款20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将另一栋楼的“地基工程”和“外墙面粉饰工程”分包给C企业,共500万元,C企业又将“外墙面粉饰”工程200万元,分包给D企业。A企业自己施工了1500万的工程,估计成本为1000万。工程结束后,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共计4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4000万元。以上企业均为法人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与A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一)计税分析

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上例中,在A、B、C、D四个企业都具备资质的情况下,由于A企业向B企业收取了管理费,因此A企业给B企业工程不属于分包,不能差额计税,但分包给C企业,及C企业分包给D企业的工程,可以确认为分包工程,可以多层按差额计税,另外A企业还从B企业取得了100万元管理费,应按“服务业”5%计税。

2、如果上例中的D企业,没有开具合法发票,C企业得不到D企业200万元的合法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此时的C企业就不能抵扣分包工程款,应按全额500万元计税。同理,如果A企业得不到C企业500万元的合法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A企业就不能抵扣分包给C 企业的工程款,应按全额4000万元计税。

(二)发票的开具及营业税税款的计算

1、D企业向C公司开具200万元的发票。

全额计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为:200×3%=6万元。

发票金额为200万元。

2、(1)C企业向A公司开具500万元的发票时,同时提供了D公司已开具的200万元发票。

差额计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500-200)×3%=9万元。

发票金额为500万元。

(2)C企业向A公司开具500万元的发票时,不能提供D公司已开具的200万元发票。

按全额计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500×3%=15万元。

发票金额为500万元。

3、B企业向A公司开具2000万元的发票时。

全额计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为:2000×3%=60万元。

发票金额为2000万元。

4、(1)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4000万元的发票时,同时提供B企业2000万元发票和C企业500万元的发票。

按扣除分包给C企业工程款后的差额计税,A企业向B企业分包工程的同时收取了管理费,因此B企业不属于分包行为,不能按差额计税。

A企业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4000-500)×3%+=105万元。

发票金额为4000万元。

(2)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4000万元的发票时,未提供B企业2000万元发票和C企业500万元的发票,或仅提供B公司开具的2000元发票。

按全额计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为:4000×3%=120万元。发票金额为4000万元。

5、A企业向B企业收取管理费时,应向其提供发票并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即:2000×5%×5%=5万元。发票金额为100万元。

如果各企业分次取得发票,在计算其应纳营业税税额时方法同上,但在工程决算开具发票时,存在分包工程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工程的所有合法发票,进行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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