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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2013-07-13 19:31:5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管理,保证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水电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水电监理工作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

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是指取得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有效注册的可依法从事水电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申请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由申请者所在的单位统一向电力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未经有效注册的人员均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其授权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全国水电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水电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每次考试主要任务:

(一)发布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资格;

(三)提出考试命题和合格标准,组织考试;

(四)组织阅卷评分与评定,提出资格合格人员名单;

(五)向水电工程监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试结果;

(六)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水电监理工作实践经验;

(二)在水电监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结业证书。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需填写《资格申请表》,由单位组织申报,经批准后由水电工程监理主管部门核发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公布名单。

第十条 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自核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证书失效。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已取得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被监理单位聘为上岗的监理工程师(聘书或单位证明),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水电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收到由监理单位组织申报的注册申请后,依据第十一条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持注册后证书的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业务权,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三年复查一次。凡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或核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要求再次从事监理业务的,未注册者应重新申请注册;需重新申请资格者应重新进行考试。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于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的,主管部门将注销其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注册便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的,由监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并取消其在三年内再申请资格;对其所在监理单位可以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直至收缴单位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议,过期未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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