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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保险合同(建筑工程)

2013-07-11 12:3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 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 费率5.4 总保险费

6. 保险期限6.1 建筑期:___个月,自_年日起至__日止,其中包括天的试用期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 费率及保险费

8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 费率5.4 总保险费

6. 保险期限6.1 建筑期:___个月,自_年日起至__日止,其中包括天的试用期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 费率及保险费

8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13. 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合同(2)承保金额明细表(3)工程设计书(4)工程进度表(5)工程地质报告(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⒙┑纭⒍搪贰⒋笃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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