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现状及其对策建议
2013-03-04 18:24: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接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调研通知(闽纪办函〔2006〕203号)后,驻厅纪检组十分重视,立即召集有关处室领导进行研究,要求厅机关建设处和厅属单位设计院、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对近几年来工程招投标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按省纪委通知的调研内容,形成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调研报告。
一、我省水利工程招投标基本情况
1、不断完善水利建筑有形市场
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有形市场的试点单位,省政府于2000年初批准成立。有四项主要功能:一是水利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二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等);三是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对发现的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及时报告的责任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义务;四是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关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做到在法定的时间地点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不搞暗箱操作。同时,坚持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业主和招标代理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在有形建筑市场电脑平台上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在评标专家到达评标会场之前,所有参加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都不准和外界联系,防止专家名单外泄。评标专家到达会场后,工作人员和监督代表将其通讯工具全部暂时收集保管,至评标结束后归还,预防外界可能存在的与评标专家的联系,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水利建筑市场的成立和有效运作,一是打破了地方封锁和部门、行业的垄断行为;二是保证了工程质量;三是节省了投资。据统计:从近几年的投标情况看,省内施工队伍中标率为52%,省外施工队伍中标率为48%,经中标价与标底或标段概算相比,节省工程项目投资约10.8%。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随着《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及相应配套管理规定的出台,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之前。为指导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作,依据水利部有关要求,省水利厅出台了《福建省水利工程有形市场实施方案》及配套的五个文件,即(1)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2)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事指南;(3)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流程图;(4)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5)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办法(试行)。之后,又制定了《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闽水电[1999]基378号)。
第二阶段: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之后。省水利厅认真组织学习,并对已经出台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水利工程有形市场实施方案》及配套的五个文件进行修订,努力完善各项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的运作。
第三阶段:2001年6月至今。这一阶段,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等有关文件和水利行业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省水利厅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1]2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水[2001]水建54号)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建筑有形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水[2006]水建1号),重新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闽水[2002]水建22号)和即将出台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
3、努力搞好信息库和信用体系建设
以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平台,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建立了“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同时还建立了“投标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收集投标单位基本情况(ISO、项目经理、企业信誉),掌握投标单位近年来完工和在建的工程、项目经理、建设期、完工验收、中标价等情况,为资格审查、投诉处理提供核查材料。在此基础上,加强水利施工企业、水利建设监理单位信用档案建设。向各设区市水利局、厅属各企业印发了《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方案》,并积极督促各设区市水利局逐步建立水利行业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企业资信情况。现已经收集了全省68家施工企业和11家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档案的有关信息。同时,建立起规范性的行业协会体系,制定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系统和树立诚信意识,引导企业自觉形成维护信用的良好风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推动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制,把好水利建筑市场准入关。主要有:配合省建设厅实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闽从事水利建筑活动必须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省外进闽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参加本省水利行业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有加入水利行业协会的权利和履行行业自律义务;加强对省外进闽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分支机构是否正常运行的核查,强化对其招投标活动和施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以推行“三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为核心,强调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中的主导地位,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水利基建项目,逐渐由过去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明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个环节,并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作用,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工程审计,未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5、强化监督,认真受理水利工程投诉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驻水利厅监察室与厅主管业务处(建设处)在省水利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联合设立了监督窗口,按规定的招投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水利厅建设处和驻厅监察室共同派人对招投标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今年来,省水利厅还组织人员到广东和河南学习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办法,已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运作监督管理办法。除前面所列的已出台的招投标文件之外,去年来还陆续制定了有关制度:《福建省水利厅党组构建惩防体系实施方案》中有水利工程建设廉政的内容;《福建省水利厅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廉政承诺》中有领导干部在水利工程活动中“不插手、不介入、不干预、不说情”的严格要求;《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有比较完整的监督规定;有些工程具体项目专门制定了《工程建设廉政制度》等。去年来,我厅受理了多起投标人的投诉。接到投诉后,我厅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其中,河南省濮阳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参加木兰溪郑坂段防洪工程投标中,由于业绩造假,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由省水利厅公布暂停其在福建省内两年水利工程投标的资格。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虚假招标投标问题
主要有四种形式:(1)规避招标。一些项目业主规避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不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不按法定的程序开标、评标、定标。(2)串通招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有的就是在工程招标交易市场内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给非法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3)挂靠投标和串标。在同一项目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又以分公司名义投标。包工头分别到多家建筑公司活动,要求挂靠投标,而一些建筑公司为收取管理费而同意其挂靠,并违法出让资质证明。由于包工头占有绝对优势数量的投标公司,进而进行围标活动。一旦中标,就经常发生施工企业“大牌子、小队伍”和拖欠农民工资等问题,而且工程施工质量无法保证。如若没有中标,就到处匿名投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4)部分业主的主管部门直接介入招投标活动,非法干涉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有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违法限制和排斥外地区、外部门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投标。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建筑企业结构不够合理,具有规模效益的企业较少,专业承包不足,加上大量低素质的包工队涌入建筑市场,导致激烈无序的竞争,不适应建筑业迅速发展需要。
2、招标代理不规范问题
由于近几年招标代理过快地扩大化、私营化,造成目前建设市场的现状,即招标代理公司供过于求。很多招标代理公司为了能够拿到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权,忽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压低代理收费价格甚至不收取代理费用等各种手段,获取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权。由于代理公司过多,导致获取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权竞争激烈。一些代理公司因为自身的软、硬件不是很完善,操作也不够规范,很多项目业主不喜欢将项目委托给他们代理。在此情形下,他们施展各自的关系,想方设法获取代理权,加上项目从立项批复、资金筹措、工程竣工验收等等,都要经过诸多行政单位领导的签字。因此,导致很多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权都是一些领导的行政命令决定的。这些行为方式,极易引起腐败问题。同时,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未区分专业,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对水利专业知识不熟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经验不足、不能很好地完成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还有,由于从事水利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其资质审定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初审,造成对代理机构的行政监督无法到位。
3、资质要求问题
部分招标人在招标中对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要求,或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前置要求,以及标段划分过小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投标,加大了投标成本。
另外,目前很多建设工程项目业主都有自已既定的施工队伍,招标成了形式。法律、法规赋予了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但是招标人在使用这个权力的时候,不是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是根据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完全遵照他们的意愿完成既定的目的,这样的后果就是,严肃的招标工作流于形式,有悖于招投标的初衷,也给治理腐败工作增添了难度。
三、对策与建议
(一)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制度。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和我省的招投标条例,结合行业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管理细则,努力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要针对当前建设工程的规避招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及虚假招投标等问题,提出具体有效的解决办法,努力用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
2、切实加强水利有形市场(交易中心)的建设。
一是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运作程序,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作用,加强水利建筑有形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二是加强对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提高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的水平,增加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三是完善水利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要为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更齐全、服务更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等,为水利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市场各方主体和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四是充分发挥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水利产权交易、水能资源开发转让交易和河道采砂权交易,均应进入水利建筑有形市场。水利水电工程国债项目、中央非经营补助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必须在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五是规范我省水利厅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有政府投资的水利水电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水利厅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对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关于评标专家资格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在库的水利水电评标专家进行严格查验,对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及时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交易中心应做好水利厅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3、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及其它市场主体的监管。一是严把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及其它市场主体的初审关。目前,水利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资质初审在水利厅,对水利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通过初审,可以防止不合格的企业进入市场。招标代理机构不同于其它生产流通企业,招投标活动性质本身决定了招标代理机构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相关部门应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的严格审查制度,现在的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市场无序竞争,招标代理费竞相压价,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更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提高招标代理服务的技术含量。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对有违规操作、不良信誉的队伍,及时进行清退,保证招标工作的健康发展。建议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水利水电招标代理业务,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防止不良的、素质低劣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水利建筑市场。二是加强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工程建设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的、不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破坏水利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招标代理、施工企业等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给予应有的惩戒,包括经济上的处罚。同时在全省、全国范围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违规公司进入招投标市场。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及其它市场主体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培训,规范和提高其执业水准。
4、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投标条例》,制定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标前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开标过程、评标和定标工作的全程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的监督,要让新闻媒体及群众参与监督,对不按规定招标或者非客观因素使招标流于形式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严防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招投标工作。对有重大疑点问题的干部,上级有关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如果触犯刑事法规,还应给予刑事处罚。
(二)对我省明年在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工作重点和阶段性目标的建议
1、组织对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组织一次全省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大检查,下发检查的标准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招投标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和纯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
2、积极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建设工程市场准入制,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实行建筑市场的黑名单制度,要对水利行业市场主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登记和检查,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全省行业中进行通报,也可在网上进行公告,取消其一定时限的进入市场资格。同时,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建立和完善。
3、加强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投诉,必须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行业主管领导要增强责任感,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建设工程投诉问题作为重要工作,加大查处力度,增强法规纪律的威慑力。
(三)对我省推行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的意见、建议
代建制适用的范围应该是一些工程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代建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审批、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直到竣工验收合格后,转交给项目业主。其方式:可通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择优选择有实力有经验的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条件为:有一定的实力、经验,软件、硬件配备齐全的,信誉良好的工程咨询管理单位。推行的方法、步骤: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方案、内容,然后制定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形成完善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机制。
(四)对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意见、建议
在现行的招标中,经常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但施工企业特别是挂靠包工头对如何综合考虑工期、产品质量、使用成本等因素方面,存在随意性,有的为了拿到工程,不顾及成本核算,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造成“钓鱼”工程。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报价中标后,施工企业靠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等行为,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已在报价时的损失,造成合同履约率低情况。因此,建议采用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并制定和完善确定最低价的方法,防止随意确定,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经评审后,发现最低中标情况不低于成本价的,应该由最低价中标,若最低价中标低于企业成本价,就不能一概地让最低价者中标,评标委员会要全面考虑各种情况,综合地公正、公平选择最优秀的中标单位。对经评审按最低价中标,后来因客观因素发生变更,需追加投资的,可采取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评标专家几堂会审的办法认真复审,防止随意变更。同时,必须加大评委专家管理力度,真正把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技术过硬的专家吸纳到专家库中,提高评价专家的素质。还要采取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评标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
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克服“人情标”、“感情标”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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