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4-02-14 22:28: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市公路建设业健康地发展,根据《公路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朔州市境内的县乡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其它地方公路工程。
第三条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政党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审批;
2、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资金已落实;
3、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工程项目分年度连续施工;
4、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 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据本办法进行,议标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2、编制标底;
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
7、组织标前会;
8、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书;
9、召集开标会议;
10、审查投标书与投标保函;
11、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
12、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
13、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一切评标活动均应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通告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的证明和帐号等;
2、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3、投标者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同类工程实绩等;
4、投标单位正在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执行:
1、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发出资格预审邀请书;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申报资料;
5、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批;
6、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资格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一条 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对投标者的要求必须合理;
2、投标须知必须简明、详尽、准确;
3、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政策、法令、平等互利。
第十二条 第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明标招标时,标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标招标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标、开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持如开的投标预审会(即标前会)及察看现场,严格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 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者调整已报的报价,以正式函件提出。任何函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不予接受。
第十五条 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标书主要内容和标价。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办法,对所有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授予合同、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并编写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依据是:合理低标价、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可靠可行,确保工期和质量。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密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出席由投标人赞助或主办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应成立由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定标原则:合同应授予其标书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工作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逐项打分,推荐综合分数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组根据评标结果编制评标报告,报评标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过程回顾、评标工作简介、评标意见汇总、附件等;
第二十五条 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补充文或信函。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不得以上述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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