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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差异

2014-08-30 14:55:23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众所周知,以招标投标活动这种特殊方式签订合同的过程也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签订的基本程序但又有所不同。为描述招标投标活动,我们借用民法的概念认为,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显然,由于招投标活动的特殊性,上述民法概念在准确表示招投标活动行为特征的同时与《合同法》意义上的概念要件也有不同。

在一般民事活动中,要约邀请和要约最大的区别在于要约邀请内容的不完整性和不确定性,其对象的不特定性,从法律责任看不具有约束性。但是招投标活动中作为要约邀请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明确稳定,招标文件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在一般民事活动中,要约应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并明确接受相对人承诺的约束,一般要约人是单人;其次,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使对方未拆封也生效;再次,要约被拒绝经相对人同意即可。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作为要约一般针对不特定人,投标文件必须开标后才生效,要约是否拒绝首先经评标委员会判定。

在一般民事活动中,承诺到达后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并不表明合同成立并生效。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时该合同生效。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生效条款有其他规定,合同的生效从其规定。如履约保函、定金要求条款等。

一般民事活动和招标投标活动的这些差异并不影响我们对其法律意思表示的准确归纳,因为其基本特征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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