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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 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议

2013-03-13 22:11: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的复议申请的请示》(黑公明发〔2000〕1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对此已予明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根据《道路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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