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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时限问题

2015-03-08 14:31:5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检验、鉴定

需要对肇事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事后报警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制作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损害赔偿调解

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认定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其计算时间: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办理丧葬事宜

事故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领取肇事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此外,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时间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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