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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2014-03-21 23:32: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财产直接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间接损失证据。

(1)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运营证以及运营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明车辆有运营资格且有运营任务。

(2)行驶线路和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受损物品批发价格和自己所在地区零售价格差,以证明货物损失了必将获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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