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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并非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唯一条件

2015-03-28 16:51:1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某饲料公司以每吨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500吨豆粕,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8月27日,饲料公司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饲料公司按每吨1500元的价格对2500吨豆粕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并交纳了保费。大连港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印章。

装船过程天降大雨,因承运船舶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大连港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承运人向饲料公司出具了“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9月3日,保险公司向饲料公司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 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理货证明,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保险公司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饲料公司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避免扩大损失。饲料公司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共造成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饲料公司根据保单项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而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向饲料公司出具保险单在货损发生之后,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饲料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自28日保险公司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公司印章、饲料公司按保险公司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饲料公司的货损予以补偿。

[结论]:

1.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要约,一般情况下只要保险人在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签章认可,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是否签发保险单给投保人,并不影响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保险人没有直接在投保单上签章同意承保,而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表示同意承保,那么如果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就不能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2.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既可向有责任的承运人索赔,也可向保险人索赔。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承运人根据有关规定在限额内赔偿。

3.对于不足额投保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付理算,要注意比例赔付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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