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交通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2016-08-06 11:56:4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即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一方提出某项主张,那么谁提出的就由谁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那么他自己就应该承担因为没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不利后果。

举个例子:如甲为受害方,他向法院说明自己住院期间花费了10000元,可是他没有医院开具的相关发票来证明,可是对方却有证据证明甲只花了5000元的医药费。在此案中,可能甲真的花了10000元的医药费,可是就是因为自己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导致法院就可能认定他只花了5000元的医药费。

2、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并不是说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归于一方当事人,而是因为很多举证由原告举证不好举证,那么就倒置举证责任。对于其他需要举证的,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