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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打死城管案:谁在撒谎?

2013-07-05 09:51: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法庭上刑事案件是有三方介入的:公检法。法官居于公正的地位,检察官代表着国家来讨伐,律师是来维护被告的利益的。但是在实际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只是两方在对抗:法院和检察院为一方,而律师是处于劣势的一方。律师讲的话要和公诉人的对立,而法院往往是接受公诉人的意见的,所以对于真相,很难判断谁才是撒谎的那个人。

针对网民关注的几个案件焦点,辽宁高院二审主审法官苗欣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析。笔者今天特地认真地学习了相关报道《主审法官解析沈阳杀城管小贩二审为何维持死刑》一文,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一、主审法官如是说:

1、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次数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2、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曹阳证言证实,申凯和张旭东要扣液化气罐,夏俊峰不让扣,还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注:此证言依法应为无效证据)

3、经证实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要求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处理此事,且夏俊峰在到案后亦供述是其主动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是自愿去行政执法队的办公室解决问题。

4、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控方提供的证人曹阳、祖明辉、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果真如此,夏俊峰纯属自己找死)

5、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办公室去解决问题。

6、合议庭再次讯问时,上诉人亦明确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无殴打行为。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注意用词非常特别)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

7、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一审辩护人申请调取显示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控方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此依然为无效证据)

8、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表述近乎荒唐,明显地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联合起来共同掩盖对城管不利的证据)

二、辩护律师如是说

以上评审法官的采访报道,下面我们再看一下夏俊峰辩护人的辩护词中的表述,作一个对比。

1、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俊峰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卷三34页)

2、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2010年2月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张伟的证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这与而张晶、尚海涛等5人的证词相矛盾,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

4、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最后,夏俊峰身体矮小,张、申二人身材高大,权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且在城管办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绝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紧急的防卫,使张、申不及闪躲,才能解释张、申二人身上刀伤的部位、走向和次数。

5、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时切肠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于防卫的本能,他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

6、根据夏俊峰当庭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他根本无法确定,自己被殴打何时结束以及会有何种结果。城管野蛮执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几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互联网上Google“城管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暴力致死”有782,000条结果。

7、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也就是说,夏俊峰在两名城管仍可站立说话时已经逃离,并没有采取进一步伤害手段以确保剥夺其生命。因此,曹阳的证词也可以证明夏俊峰并无杀人之故意。

8、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合议庭的轻率,而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张伟的证词前后矛盾,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三、旁观者依法围观之感

以上两种几乎完全对立和观点,来自不地位和角色的人同一个案件、同样的事实不同的认定和看法。

古话说得好,不会做官会相情,依照法官的说词:

1、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管尤其是这二位被刺死的城管绝对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好城管。请问苗欣法官大人,这样的城管,你自己见过吗?

2、夏俊峰纯粹不是为了生存而做小贩,他做小贩是纯粹为了杀城管。我们不知道夏俊峰是谁派来的,为什么要这么做?

3、申凯、张旭东似乎是因为“围观”夏俊峰的“旁观者”,纯粹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受害者。

4、最后苗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二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要求判夏俊峰死刑。表示宁肯放弃民事赔偿,也要求判处夏俊峰死刑。现在“全国人民”都要求免除夏俊峰死刑,那又当何说?

5、报道结尾部分记者特地加配了“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的简况,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时,崔英杰用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后逃走。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法官和律师到底谁在撒谎?

从以上法官和律师不同的说词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法官和律师总有一方在撒谎,那么到底谁在撒谎,谁更可能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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