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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2014-07-16 20:08:4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将不再是断定劳动事实关系的一根“准绳”。过去审请工伤最关键的是看用工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很多用工单位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就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给职工正常的工伤待遇。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申报工伤。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就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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