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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职工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如何处理

2014-09-14 16:37:56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相关法律知识:

列为我国法定职业病范围的疾病共有9种:

(1)职业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福及其化合物中毒,镇病,纯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脂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羟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化合物中毒(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酸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脉中毒,澳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以及根据《职业性中毒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2)尘肺

矽肺,煤工尘肺,石腊尘肺,炭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生肺,铸工尘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动病,放射性疾病(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烧伤)。

(4)职业性传染病

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

(5)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以及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6)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噪声性耳聋,铬鼻病。

(8)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问皮瘤,联苯胺所致肿瘤,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9)其他职业病

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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