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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14-06-22 13:29: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安全事故与事故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安全责任是规定人们在安全生产中应做之事,其通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定,具体为:

(1) 行政首长负责制: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首长,都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负领导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 分级责任制:即根据各部门的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

(3) 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就是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所涉及的每一个岗位。

(4) 技术责任制:这是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技术把关。技术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是审批制、隐患整改制和“三同时”制度等。

按这种原则将安全生产的职责划定为每个人份内应做之事即成为每个人的安全责任。如果某人的安全责任没有做好,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发生事故,那么对他的谴责与制裁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制裁;另一种是导致事故,这时候他的安全责任就转变为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是让人们更好地履行安全责任。我国历来很重视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在有关法律中都有规定。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刑法》等。

知识总结: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体现,要求每一个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必须履行,即做好安全生产份内应做之事。如果安全责任没有履行好而导致安全事故,那么就会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受到谴责和制裁。我们把因安全事故而受到谴责和制裁称为安全事故责任,它是一种后果责任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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