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发生变更,员工谁补偿
2014-03-05 22:27: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法律咨询:吴先生在新区独自经营一家货代公司,前不久,吴先生因为在其他项目上投资失败,需偿还债权人一笔赔偿金。吴先生决定把自己的公司折价抵给对方。债权人表示同意接收,但要求裁掉公司中的一部分员工。员工们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十分不满,纷纷要求新老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新老板却称,某些岗位员工的录用一律得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不负责安排原公司的人员。无奈之下,员工们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然而,新老板却辩称员工的劳动合同不是与他签署的,所以他不应承担补偿义务。
昆明律师解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影响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货代公司原职工合同并未到期,公司就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因客观情况确实需要裁员,可以根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八条“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须向员工给付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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