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单位是否要赔偿员工工龄工资
2014-03-05 22:39: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法律咨询:我与现在工作单位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改变了合同方式,要求我与公司指定的劳务公司再签合同,也就是我从合同工变成了劳务工,我想咨询一下,这时我的工作单位有没有责任额外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昆明律师解答:需要赔偿你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变更合同的具体情况
(1)用人单位因兼并、改组份立、合并、合并、合资、转让、易地改造等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用人单位法人名称变更的,双方应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甲方名称,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劳动合同不需作变更。
(3)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女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从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调整(调动)到工人岗位,或者从工人岗位调整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并报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此类人员从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累计工作满十二个月后,才可按照整后的工作岗位所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4)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原因需变动职工的岗位(工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种)范围内调整职工的工作,不需变更劳动合同,职工应该服从单位的安排。
(5)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需对本单位的职工定期进行技术业务培训或考核,职工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经培训后仍达不到需求的,用人单位可按合同的约定变更其岗位(工种),并可重新确定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6)用人单位搬迁、拆迁或易地改造后,凡可乘坐本市使用乘车月票的公交线路车能到达新工作地点或企业有交通车接送的,不需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乘公交车不能到达且企业又无交通车接送,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7)伤病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尚需继续停工治疗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或不需继续停工治疗时止,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手续。
(8)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的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与职工约定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的附加条款,双方已约定该项附加条款的,在约定的范围内变更工作岗位,不需变更合同内容。
(9)合同期虽满,但依法不得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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