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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婴儿窒息死亡 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4-01-31 14:39:5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2006年3月26日,原告被送到上海仁济医院就诊,该院检查后亦认为原告早产已难避免。一小时后,原告自娩一男婴;另一男胎因胎位不正,手术分娩。后双婴又转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治疗,因抢救无效均于当晚死亡。

2006年7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同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7万余元。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发现有严重问题后未采取住院保胎措施,从而造成原告二个婴儿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认为,对于原告的检查和转院符合医疗常规。原告早产及不良后果的产生是其本身因素所致,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的患症情况是否应采取住院保胎的措施,被告未完成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且被告在发现原告尿检异常后,未向原告进行告知、解释,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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