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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2014-02-28 00:22:5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确立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切实可行的,(一)有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限定主义和非限定主义。限定主义,以德国和台湾为代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一般不适用于财产权的侵害;非限定主义,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法律只原则规定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生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所有精神损害均可请求赔偿。[3]比如《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第710条规定:“不论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实际上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日本“之所以不但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分割的场合,而且对侵害了财产权的场合也承认财产以外的损害(慰抚金),就是因为仅仅赔偿金钱上的损害还不足以达到法律上的目的”。[4]《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法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判例与学说皆认为此条款中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又包括精神损害,[5]“任何行为”则包括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亦即侵害财产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得赔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明文规定某些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在采限定主义的国家,也有因侵害财产权而被判赔偿精神损害的案例。

(二)有我国《民法通则》为法律基础。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经过对有关条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实际上肯定了财产权受到侵害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该法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该条在其第1款、2款中规定了财产损失,紧接着又在其第3款中规定了“其他重大损失”,显然,该“其他重大损失”就是指精神利益损失,至少是包括精神利益损失的。否则,“其他”二字就无法解释了,这说明,这条肯定了侵占或者损坏他人财产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利益损失,并且在损失“重大”的情况下,侵害人应当赔偿。该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该法第134条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包括有“赔偿损失”一项,该“赔偿损失”既包括赔偿财产损失又包括赔偿精神利益损失当无异议。把以上两条结合起来看,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既可能要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又可能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如果侵权人因侵害他人财产权而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当然得赔偿。与采立法限定主义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并未有“损害为非物质上的损害,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始得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德国)或者“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只有在本法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瑞士)之类的规定,是否因此而认为我国采取的不是限定主义而是非限定主义呢?如果能,那么就可以认为《民法通则》对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未作限制的,因而对因侵害财产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也要赔偿了。

(三)有成功判例作参照。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下级法院判案不能以上级法院所作的判例为依据,但是,法院在判案时一般都会考虑已有的成功判例,况且,各判例基本上可以反映出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应范围的立场和态度。在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我国已有一些社会反映良好,颇具借鉴意义的成功判例。比如,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相胶卷赔偿纠纷案和王青云诉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丢失其送扩的父母生前照片赔偿案。[6]以上两例,被告都被判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理由是原告的胶卷和照片对原告来说具有重大、特殊纪念意义,负载了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且具有难以重现性,丢失后难以弥补或无法恢复原状,被告将原告的胶卷或照片丢失,不但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更主要的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而除了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外,还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以抚慰原告的精神痛苦。这些都是典型的侵害特定物的所有权而承担精神赔偿责任的案件。之后类似纠纷获得赔偿的案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四)外在条件日益成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日臻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使自己陷入精神痛苦或精神上不利益状态时,受害人大多会意识到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财产权受到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了。因此,从立法上将侵害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列入损害赔偿赔偿范围的外在条件日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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