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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法转租与不当得利问题

2015-07-25 09:41:34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违法转租中,出租人得否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应收不当的立法调整的财产损益变动关系,应就转租人或次承租人是否受有与出租人利益归属内容不符的利益并致出租人受损失,以及其对利益保有,有无根据判断。学说上有肯定、否定说。在德国法上,多数人采肯定说见解,认为违法转租而受有利益,是侵害租赁物所有人(出租人)之排他性权利,其致出租人之损害,系倘承租人欲为转租时,出租人势将提高其租金。承租人未先请求出租人为转租之承诺,致其未能获得租金之提高,至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得否使用收益,在所不问,盖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基本功能不在于填补损害,而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也。

否定说,理由有二:(1)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租赁契约关系存在,承租人支付对价而为使用收益,出租人对租赁物已无使用收益的权能,故承租人因违法转租而受利益,并未致出租人受损害,若肯定不当得利请求权,将使其获得双重利益。(2)违法转租所涉及的不是权益归属,而是租赁契约的问题,承租人未得出租人承诺而转租,而违反不得转租的约定而为转租时,应在租赁契约上,求其解决出租人得终止契约或请求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以资救济。对于否定说,笔者以为承租人通过租赁物合同,虽然取得了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全能,但是这种使用、收益权,与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有一定的区别。用益物权包括了对物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能,而且用益物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支配,不需要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意思和行为的介入;而承租人对物的使用收益虽然也是对物的直接支配,但是这请求以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修缮租赁物为前提的,而且出租人还要保持租赁物适于使用、收益的状态,所以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直接支配是以出租人积极履行义务来保障的,租赁权的行使和实现要受到出租人意思和行为的介入。而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包括物的所有权人,仅负有不妨碍用益物权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人仅凭自己的意思就可以支配物,无需他人甚至是所有权人的介入,所以租赁权是不同于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则是用益物本身,租赁权的客体不是租赁物本身而是一种给付行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出租人保持给付行为的过程。租赁权并没有像用益物权那样成为一项独立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完整的财产权利,承租人的用益物权受合同目的的严格限制,超出合同范围出租人就无给付的义务,所以出租人违反约定的方法使用收益,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不仅属于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且也构成对出租人权益内容的侵犯。豖因此,本为采郑玉波先生的观点,当出租人违法转租时,在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以前,用于承租人享有租赁权,而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之权乃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发生,从而次承租人之行为在承租人有租赁权期间并非不法,次承租人得地位,相当于承租人的占有辅助人。豗所以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用使用有合法的依据,且出租人由于租赁合同丧失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因承租人的转租人行为并没有受有损害。

而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行为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出租人完全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再承认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出租人就有双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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