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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造成致死的可以提出的赔偿请求

2014-05-25 03:21: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法定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11个项目 (受害人未经抢救即死亡的,只赔偿第(2)方面4个项目的合理费用):

(1)直接受害人因伤后死,死前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应当按照第5条规定予以赔偿,共7个赔偿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

直接受害人死前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在性质上属于直接受害人因身体权(非生命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费用请求权(债权),可以依法继承。因此,赔偿权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适格原告是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当中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2)因受害人死亡赔偿的合理费用,共4个赔偿项目:①丧葬费;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死亡补偿费;④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律师提示】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致死的损害赔偿共11个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⑧丧葬费、⑨被扶养人生活费、⑩死亡补偿费、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权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适格原告必须具备对上述赔偿项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他原因(非因伤)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对死亡的受害人享有继承权的近亲属,按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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