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2014-08-14 16:13:4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第一,审理过程中注重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对于人身受到损害的一方,要充分考虑其受到的身体和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要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对其受到的伤害予以及时妥当的救济,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第二,民事赔偿数额要符合国情和社会、地域发展情况相适应。考量司法的连续性问题和司法地域间的平衡性问题。
第三,铁路运输企业在我国目前还不是完全市场化的经营主体,其在经营过程中仍然承担者大量的行政性和公益性质的运输任务,因此,其赔偿责任也应当与我国现实国情相适应,应当与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情况相适应,不能肆意扩大赔偿范围和过度增加企业赔偿责任,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经营。
铁路作为高速运输工具,是社会发展和进步不可或缺的助力器,全社会享受了铁路发展带来的一切成果,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最终也应当由全社会以一定的方式承担,政府和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也应当抓紧建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保险制度,即铁路运输企业通过投保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责任由内部向外部转化,使受害人的救济获得较佳的保障,也可使铁路运输企业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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