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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2016-08-01 15:06:4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案情】家住广西天峨县的小李经营一家小型超市,为客户提供日常生活用品服务,其货源主要是从外地的甲商场和乙批发商进货,而且约定每发货一次结账一次。按照习惯,2011年2月26日开学前,小李打电话进了一批学习用品共三十箱,总价值2100元。当物流送货后,小李收到35箱学习用品,多出了五箱。27日供货商乙批发商发现出货时多装了五箱,而直到3月5日才发现多装给小李五箱学习用品。问案中小李多拿的五箱学习用品属于什么行为,乙批发商最迟在何时可以要求小李返还多出的五箱货品?

【分歧】

根据问题,此案多出的五箱学习用品,认定为不当得利物无可争议,但涉及到的不当得利物返还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就容易出现错误。对此出现了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乙批发商最迟在2013年2月27日要求小李返还不当得利的货物。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乙批发商2月27日发现多装了五箱,而诉讼时效为两年,故应该在2013年2月27日要求小李返还不当得利的货物。

另一种观点认为,多出的五箱学习用品属于不当得利,而乙批发商最迟应该在2013年3月5日之前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还规定必须要明确不当得利方,才算是请求权起算之日。乙批发商3月5日才知道是小李多拿了五箱。所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要求最迟在2013年3月5日。

【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多出的五箱学习用品属于小李不当得利,而乙批发商最迟应该在2013年3月5日前要求小李返还不当得利的学习用品。原因如下:

关于不当得利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收到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小李仔签收货物时多出了五箱,这些并没有付款的,当然属于不当得利,也因此乙批发商遭受了利益的损失,因此小李收到的五箱学习用品应当返还给乙批发商。那么乙批发商最迟在什么时候要求小李返还不当得利呢?由2月26日或27日或者3月5日开始计算起点呢?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六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现实中,很多人往往弄错,或遗漏。要么从知道不当得利获利方开始计算,要么从自己知道损失之日起算,这些都是不科学的。正确做法是要明确己方的损失所在,查明核对后,寻找获利方,要明确找到己方利益损失的获利当事方,之后才能此基础上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期限。

有上述分析,本案中乙批发商在2011年2月27日知道一方出现利益损失的事实,即多装了五箱学习用品;而直到3月5日乙批发商才查到多出的五箱货物是小李收到了。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在2011年3月5日,也就是说,乙批发商最迟可以在两年后的2013年3月5日前要求小李返还不当得利,如此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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