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自愿付款后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能得到支持

2016-08-01 15:16:1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已婚的阿勇和晓婷通过微信相识,之后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闹分手发生争吵,当晚阿勇通过ATM机转账5万元至晓婷的银行账户。但这件事并没有缓和两人的矛盾,半年后,两人再次因争吵大打出手并报警。此事发生后不久,两人分道扬镳。

阿勇先是一纸诉状将晓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这笔借钱,但法院以阿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与晓婷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之后,阿勇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要求晓婷还款。阿勇称当晚两人在晓婷的暂住处谈分手,晓婷情绪激动,把门关上后拿出一把刀不让阿勇出去,说自己没钱没办法生活,索要5万元,阿勇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之后双方就去ATM机转账。阿勇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事后要求晓婷还钱的录音证据,里面晓婷对收到该笔款项并无异议,但否认自己用刀威胁阿勇的行为,认为阿勇完全是出于自愿付款。

而法庭上,晓婷则持不同说法,她称自己借给阿勇5万元钱帮助其生意周转在先,阿勇当晚的汇款行为是向自己还款,自己当场也将原先阿勇写给自己的借条还给了他。

法院一审认为,该笔款项系经过协商一致而支付的财产性补偿,因此驳回了阿勇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4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权利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当对该4个构成要件负证明责任。而本案中阿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胁迫或者重大误会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晓婷5万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未见有损害案外第三人阿勇配偶的情况,故阿勇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即使依照民法理论上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如自愿给付,则在给付行为完成后亦不得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本文由提供,需要、请律师、,免费律师咨询,律师在线咨询,就上云南http://www.chinalawyeryn.com),资深律师提供咨询确保需要法律服务的人都有所获,知名律师不断努力让本网成为云南最优秀、最权威、最全面的律师网站,确保你在本网站找对律师、打赢官司。

本网中文网址:法律咨询.cc

律师咨询.cn

打官司.cn

欢迎需要法律咨询、律师咨询、找律师、打官司的朋友访问。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