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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形

2016-08-01 15:19:0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1、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3、明知无债务之清偿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本可以请求返还。对明知无债务之清偿,出于禁止出尔反尔原则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再请求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许之。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1)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支付嫖资等。

(2)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5、强迫得利

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就受益人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计划认定其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6、反射利益

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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