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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2015-01-25 10:36:30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能向经营者索赔吗?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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