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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开处方的过程需要注意的风险

2016-05-21 18:37:02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背景材料

2015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且6个月内不得恢复。

2015年11月,三医大西南医院一个特殊的“培训班”正在开班,上课的是来自该院11个科室的34名医生。在长达一周的培训中,他们被暂停处方权,“回炉”学习如何合理用药。为什么被暂停处方权?这是因为西南医院就在全国首推“驾照式”管理医生开药权力,像管驾照一样实行记分制,扣满6分的医生暂停处方权,要是扣满12分,那就要被停岗处理了。日前,西南医院通报了自从医院实施“驾照”式合理用药管理的结果:被处记分告诫的有760人次,对75人暂停处方权,补考处方权的有50多人次,停岗处理的1名,诫勉谈话科主任3名。

为回应媒体广泛报道的“医师利用处方权吃回扣”现象以及应对“抗菌药物滥用”问题,新一轮医改中,医师处方权的合法、合理运用受到空前关注。从国家层面直至医疗机构,纷纷出台规范医师处方权的相关规定,并对医师的临床处方展开了专项检查,这就意味着医务人员在特定时期下处方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将会明显增大。那么,医务人员在处方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如何合法、合规处方,才能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处方权概述

(一)处方权的定义

处方权是指具有开具处方药品的权力。处方药即非OTC药,常见的处方药包括麻醉药,精神类药,心血管类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权获得与运用地点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九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即处方权是由医师执业机构授予的,只能在特定的执业地点运用。在医师多点执业和自由执业尚未实质上运行之前,医师一般只能在执业地点开具处方,超出执业地点开具的处方系无效处方。

(三)完整处方权与有限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二条规定: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规定: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即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人员、进修医师以及医学实习生都不具有完整的处方权,其处方必须经有完整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确定后,处方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抗菌药物处方权的特别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即抗菌药物的处方有其特殊性规定,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只能处方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具有中级以上展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以处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以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超执业地点或者权限处方的,即便处方内容符合诊疗常规,也可能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五)处方的有效期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实践中,有些慢性病患者为方便购买处方药物,经常会要求医师多开具处方用量。医师在处理该类情况时,应注意结合其病情需要并在处方中备注相应的理由。

(六)一般处方药可院外购买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院不得限制病人持处方到其他医院或者药店购药。医疗实践中,有些药物是医疗机构中未进的,此时必然涉及到患者院外购药的情形,而且患者院外购药有时更为便利,价格也较为低廉,实践中有些医疗机构限制医师开具处方让患者到院外购买一般处方药是没有依据的。

三、与处方有关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无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案例】林经其、何秀兰与廉江市石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廉江市人民法院(2013)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廉江市石颈医院防保组工作人员江德为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质情况下给患者林秋松开具狂犬疫苗处方,注射狂犬疫苗,导致林秋松死亡严重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本院确认被告廉江市石颈医院应承担完全过错责任。

(二)助理医师单独开具处方

【案例】龙路招诉崇义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崇义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崇义县中医医院开具的拜阿司匹林片、硝酸异山梨酯片、辛伐他汀片、心可舒片等药物符合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II型糖尿病,冠心病的一般常规治疗;其在患者朱和达入院后给予心电监护、输氧、吗啡、呋塞米、硝酸甘油及对症支持治疗等处理,后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后给予气管插管、人工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处理,未违反一般诊疗常规。但崇义县中医医院在为患者朱和达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门诊医生无处方权、为助理医生且超执业范围执业,门诊病历上级医生未加签。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及充分的告知义务,对患者的疾病认识不足、处置不当,存在过错,确认被告应承担患者死亡所有损失的75%。

(三)试用期医师自行开具处方

【案例】刘嫦娥与深圳中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书]

经查,李某于2002年12月30日注册为执业医师,2007年8月15日变更注册到深圳中海医院执业。患者刘某于2007年7月25日在深圳中海医院行“右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手术时,李某并未变更注册到深圳中海医院。深圳中海医院于2007年7月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李某开具处方,该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距发现时间已超过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四)超出执业注册地开具处方

【案例】关雅珍、肖丽丽、肖利东、肖立国、陶启汉、李晓丹与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申字第68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陶启汉护理站经营范围是护理,无处方权。做为护理站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陶启汉、李晓丹虽然有医师执业证,但二人注册坐诊的医院为永吉县城南医院,其只能在注册地医院坐诊。而李晓丹却在吉林市江城陶启汉护理站开方行医,且护理站人员在肖金生家往诊时给肖金生注射药物后之后未尽到观察、护理之责就离开,违反了相关的医疗护理规定。原判认定肖金生死亡与江城陶启汉护理站的诊疗行为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李晓丹、陶启汉对肖金生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五)抗菌药物越级处方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住院期间使用的“比阿培南”、“替考拉宁”针剂,都属于特殊使用级别的抗菌药,其主治医师高某某作为中级资格的医生只具有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虽在对原告使用的“替考拉宁针剂”时报请专家会审同意,并经副高以上资格的医师签名同意予以使用,但并不能说明该主治医师具有相应开具特殊级别抗菌药物的处方权。因此被告仅认定高某某医师对原告使用“比阿培南针剂”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违规处方的法律后果:警告-限制处方-取消处方-6个月内不得恢复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第四十六条规定: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第四十八条规定: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五、小结

医师在处方过程中,除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方之外,还需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处方药适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尽可能避免因违规处方或者不合理处方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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