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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2014-03-15 10:45: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摘要:“对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摘要:

(一)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是适用逮捕的事实基础,也是适用逮捕的证据要件。满足这一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摘要:(1)有证据⑦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实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④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例如,行为人某甲涉嫌犯盗窃罪,公安机关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某甲涉嫌盗窃犯罪的事实确实,就符合“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的要件。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例如,行为人既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诈骗和抢劫的犯罪行为,只要侦查机关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就认为符合“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件。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适用逮捕的罪行要件,它是指适用逮捕的机关根据获取的证据所判定的事实,认为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会依法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就是说,它是适用逮捕机关的一种判定,而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犯罪行为所需判处刑罚的一种终局性结论,科处刑罚的终局性结论只能由审判机关依法做出。实际上,由于适用逮捕的时候和最终作出判决时所把握的证据的充分程度不同,适用逮捕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有关的法律条文理解也并不完全一致,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的刑罚可能并非是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仅仅凭这一点并不能认定逮捕的不合法性。

例如,行为人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公诉到法院后,庭审中,被告人某甲一改此前拒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隐匿、转移执行标物的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据此,法院在裁量刑罚时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综观本案,行为人某甲很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最高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该之所以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非因为其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发生了变化,而主要是因为其量刑情节,即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发生了变化。所以说,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应当答应适用逮捕机关对被逮捕人最终所判处刑罚的推测存在一定的误差,但并不答应其对被逮捕对象的处刑任意估计。

(三)有逮捕必要。

“有逮捕必要”是适用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它是指只有在符合“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两个实质要件 的前提下,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而不是只要涉嫌犯罪即“有逮捕必要”。如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实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视为“有逮捕必要”。

以上三个条件分别是适用逮捕的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可分割。只有在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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