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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无逮捕必要”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2014-03-15 10:50: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有无逮捕必要”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必要性被称为适用逮捕、不捕的“分水岭”,全面正确地理解“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含义,可以更好地贯彻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使逮捕成为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权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间的杠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的必要性表现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也就是说,对于逮捕的必要性的具体法律内容2001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并施行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该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做证或着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应当承认,这一解释对于人们正确理解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内涵,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运用逮捕措施起到了积极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指出该“规定”并没有真正解决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含义,因而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立法原意。逮捕必要性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在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件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要件的前提下,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反之,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且具有社会危险性,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则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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