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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中如何把握“有逮捕必要”的规定

2014-03-25 23:40: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审查逮捕工作中如何把握“有逮捕必要”的规定?

昆明律师解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逮捕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我们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前两个条件,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就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后一个条件尤为重要,属必备条件。如无逮捕必要,则可不采取逮捕措施,即只对那些非逮捕不可的人才实施逮捕。

实践中,对这一条的理解和执行差异较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办案人员往往从严掌握,认为可捕可不捕的,以捕为上。正确适用“有逮捕必要”,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证案件的顺利诉讼,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十分重要。办案人员要克服怕负责任的思想,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起批捕案件。

我们认为,对这一条可从几个方面把握:过失犯罪或一般刑事案件,恶性或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情节较轻、处刑较轻的;嫌疑人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以及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有立功表现的;平时表现好属偶尔犯一般罪行的,等等,可不捕。群众反映强烈、民愤较大的,一般不应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批捕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逮捕仅是临时性的羁押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异化为侦查人员的有效的办案手段,造成这种状况主是观念上的原因。从观念上来说,不少司法人员还存在“口供情结”,不肯在其它证据方面下功夫。取得口供最好的办法是先把犯罪嫌疑人抓起来,然后慢慢地取得司法人员所需的口供。或者一边在里面搞口供,一边在外面搞调查,双管齐下的办案方式常常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加之,办案是有成本,出去搞调查也同样有成本。在各种办案成本中,口供相对来说是一种低成本的证据:只要把犯罪嫌疑人抓起来就能获得所需要的任何口供。尽管口供取得的成本似乎很低,但被告人后来的反复翻供又会使口供的成本大幅度上升,因此,从总体说,口供在办案中的成本并不低,但司法人员对此缺少应有的认识。加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式是三机关流水作业,分段计算成本。各机关主要关心自己的办案成本高低与否,其它机关的办案成本、或司法机关整体办案成本是高是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关心的。由于口供在刑事侦查中具有取证成本低廉,又能直接指证犯罪的特点,被不少司法人员作为发现其它证据的重要手段。先抓人、后取供就成了一些司法人员的习惯做法。如果司法人员不在观念上对口供有个正确的认识,是很难克服这种超期羁押的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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