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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的法律特征

2016-10-04 23:15: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取他人财物后,犯罪便终了,但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他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状态仍然在持续。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持续,行为的持续导致不法状态也在持续,但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换言之,继续犯时,行为人对法益的倒巳在持续,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状态犯时,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后,行为人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没有持续(没有持续地“窃取”他人财物)。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一方面,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时间上的继续性,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继续犯的成立,但瞬间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继续犯。另一方面,犯罪行为必须没有间断,即从开始到结束一直没有间断。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法益,或者一行为侵犯数种法益,则不是继续犯。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般来说,继续犯是出于一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出于数个故意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继续犯。至于过失行为,能否成立继续犯,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但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因为,持续性的行为是在一个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并且是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因而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规定继续犯的犯罪构成,也预定了该罪行为会持续一定时间,故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包含在犯罪构成所预定的范围内。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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