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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存在的问题的处理

2014-02-06 17:47: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如前所述,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必然存在有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不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包括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遇庭的情况。但是《解释》仅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来规 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如何处理?还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是 否适用缺席判决? 《解释》也没有规定,这显然是司法解释的缺陷。笔者认为,从完善司法解释的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司法解释作出修改,在《解释》第九十八条后加上一 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另加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或者单独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完善,当然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 条、第131条之规定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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