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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单位累犯必要性的社会背景

2014-02-01 13:40:4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是确保转型时期社会和谐的积极举措。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步入了一个相当重要的转型期。由于这种转型是一种整体和全面的结构状态的过渡,故除却社会结构、管理机制及利益格局的转变或调整外,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及价值体系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此过程,不仅一些积聚已久的旧矛盾会有所泛起或增强,而且伴随利益与价值的多元走势,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单位犯罪.特别是单位累犯犯罪问题就极为突出。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大块,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占了近乎三分之二的比重。

尽管官方至今未曾公布过单位犯罪(特别是单位再犯罪)的专门统计数据,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近九年来一审审结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的统计数据仍然可以看出,我国单位犯罪(包括单位再犯罪)的扩展态势明显。与自然人犯罪相比,犯罪单位不仅拥有较为雄厚的犯罪物质基础,而且在犯罪意志上也更为顽同。加之,单位犯罪多集中于直接关涉公众经济与社会利益的财产和秩序型犯罪。这就决定了单位犯罪,特别是单位一而再地犯罪,较诸犯同种罪的自然人,对国民经济与社会秩序更具破坏性。然而,通观现行刑法,至今未有单位累犯的规定,故在涉及单位多次犯罪的场合,实践中无法对之以单位累犯论处。这不仅大大削弱了刑罚在预防单位犯罪上的积极功用,并且也南于罪与刑之间的失衡,使得犯罪单位在犯罪成本计算中获得了一种“盈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横行。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而且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民众切身利益。更为甚者。它还强化了人们“为求私利.不择手段”的畸形心理,从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因此,从确保转型时期社会和谐的角度来看,加紧对单位累犯的刑法规制极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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