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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是否确立了单位累犯

2014-02-01 13:43:4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否确立单位累犯,论者观点不一。肯定说认为,新刑法典已规定了单位累犯,因此应予以研究的不是刑法典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单位累犯的问题。该说提供了立法依据,一是新刑法第30条包含有对单位普通累犯的规定。二是新刑法第65条的规定没有排除单位普通累犯的适用,该条中的“犯罪分子”没有排除单位。否定说认为,新刑法典并没有规定单位累犯,主张应增设单位累犯。该说认为,刑法第65条规定,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里的有期徒刑仅指自然人,对单位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而现行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累犯。

部分肯定说认为,就我国现行刑法典所确定的某些特殊累犯而言,单位是可以作为累犯的主体出现的。该说的法条依据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该说认为这是关于毒品累犯的规定。由于前后罪均可以由单位构成,并且法条对于前后罪在刑度上均不存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因而认为,无论是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也无论是实刑还是缓刑,均符合“被判过刑”的规定。因此单位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罚金的,再犯毒品犯罪的,理应构成毒品罪的累犯

我们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刑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了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即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主体是否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而我国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显然,对单位是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至于以刑法典第356条为依据,认为我国刑法已部分承认了单位累犯,这也是缺乏说服力的。刑法典上述规定,只是对毒品犯罪的一种从重处罚的特别规定。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规定了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就构成累犯。仅凭这一条就 认为刑法典部分承认了单位累犯,势必与总则有关理论相冲突。刑法第356条的“被判过刑”,至于是何种刑罚以及刑罚是否执行完毕都无要求。如果我们认为这是对累犯的规定,那么我国刑法是否承认,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也构成累犯呢?若是这样,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将与累犯制度产生冲突。由此可见,我国1997年的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没有规定单位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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