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可以办理保外就医
2014-05-02 23:32: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朋友因盗窃罪进去.以前也犯过罪.是属于累犯.现在还没送监狱.已经宣判下来.上诉期也到了.当时在他进去14天.因为是累犯.看守所就给办理了监视居住.让他回家来.上面写着因患有严重疾病.现在开庭了.被招回去.因现在身体不舒服现被看守所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迟迟不往监狱送.家人也不能见。.他是患有严重心脏病.也是家族遗传性的.医生说他这个病不好看.看守所带去的医院医生也说建议动手术.但是当地没有这个技术.做不起来手术.所以只能给他吃药维持.他这个病会随时引起供血不足.只要供血不足.随时会猝死..请问..像他这样的情况.适合保外就医吗?
昆明律师解答:
可能性不大,可以申请。
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从累犯制度史上看,累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变化为现实条件的。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中国累犯制度的最早渊源,是虞舜中期后《尚书•舜典》中记载的“怙终贼刑”。虞舜中期前,由于当时的刑罚体系以死刑和剜目、截足为中心,犯罪者多被判死刑或剜目、截足,被判死刑者当然不可能重新犯罪,处剜目、截足者由于生理的限制基本上也丧失了重新犯罪能力,重复犯罪现象基本没有或甚少,因而在当时就无从规定累犯制度。及至虞舜中期以后,皋陶改革刑制,废除由死刑、剜目和截足组成的刑罚体系,重复犯罪现象逐渐出现并增多,始才有《尚书•舜典》中“怙终贼刑”的规定。可见,人类社会先有了重新犯罪现象,然后才有累犯制度的规定。换言之,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是累犯制度产生的现实基础。
此外,社会重新犯罪态势的变化也影响着累犯制度内容的变迁。法律的变迁总是深受社会变迁的影响,并落后于社会的变迁。累犯制度内容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也受社会再犯罪现象变化的影响。以19世纪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累犯制度的变化为例。进入19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社会矛盾激化,犯罪数量,尤其是累犯数量剧增。这种重犯现象不断增长的局面,证明了原有累犯制度的苍白无力,导致了累犯制度由累犯行为中心论转向累犯人中心论,并改变了累犯的处罚原则,即由单纯的加重刑罚转为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科的二元主义或保安处分替代刑罚的一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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