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昆明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立案 > 正文

解决刑事立案中的难点问题

2014-02-11 21:59: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进一步统一依法监督 的观念,完善立案监督工作。实践中,针对监督 公安机关存有顾虑,产生不愿监督 ,不敢监督和监督无用的模糊认识,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到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检察人员 在办案中应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查每件案件,从中发现疑点,创造立案监督的有利条件。

(二)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依法行使立案监督 权

1、加强与公家法制部门联系。法制部门是掌管该 公安机关呈报审批劳动教养的部门,是公安机关所有以教代刑案件的“归宿点”,每年有针对性地调阅一些劳动教养案件从中了解案情,将获得很大收获。

2、加强怀本院业务部门的联系 。

通过控告申诉部门掌握被害人的控告情况,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全貌,便于侦 查监督部门全面了解案情,迅速作出有无立案监督 必要的决定;加强与监所部门联系,了解看守所内刑拘人员基本情况,掌握公安机关的以罚代刑,以教代罚等降格处理案件;加强怀法纪部门联系,可掌握一些侦查 人员由于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渎职失职所办案件的线索,对符合立案监督案件条件的,依法按立案监督程序立案监督 程序办理。

3、扩大立案监督 宣传,拓宽案源渠道。由于立案监督这一项检察业务,大多数人尤其是被害人不一定十分了解。当自己的某种权力被侵犯时,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所以要认真做好群 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应用宣传工具,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让有关部门及人民群众所熟悉和了解,懂得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

4、建立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为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建议 设立专门机构立案监督。定期派员与公安机关联系,查阅公安机关的发案、受案登记情况,与立案情况相互对比,使 检察机关监督关口前移,真正履行立案监督 权。同时公安机关对于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案件应将决定书同时送达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经立案监督 已立案侦查的刑 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实行随案跟踪监督 ,并将案件逮捕、起诉、判决等情况记录在案。对拒不执行检察机关立案通知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确保立案监督 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5、加强完善立案监督立法条文,建议补充立法,针对立案监

督立法条文的诸多缺陷,必 须对立案监督 立法条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首先,扩大立案监督的对象,将其扩大为所有侦查机关,具体包括公安、安全、监狱、海关、检察机关自诉案件的立案活动。其 次,补充立案监督的内容。具体扩大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和“不应立案而立案侦查”两个方面的监督。另外,为了畅通立案监督信息渠道,将侦查机关的 立案情况主动置于检察 机关的监督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实现真正意义的“立案监督权”。同时还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廓清立案标准、明确管理范围、完善操 作程序。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