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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不立案怎么办

2014-02-11 22:06: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公案部门不立案怎么办?

律师解答:一、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大致有:

1、可能你的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2、可能你的报案定性为民事案件,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3、可能对方与你报案的公安机关有复杂的人情关系,不排除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情况的可能。

二、你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点:

1、如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下达不立案决定书),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议仍不立案的,你可向检察院提起要求案件审查的申请,如检察院仍认为不立案的,司法程序已走完,那你就不要再要求立案了,说明你的诉求投错地方了。

2、如属自诉案件或民事案件你可直接向具有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属行政案件你可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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